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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資格、類別及範圍
申請資格
- 國內依法規登記成立,可提供農業生產者新興科技工具或創新服務之機構。
- 機構可為獨資、合夥事業或公司,且非屬銀行拒絕往來戶
- 申請日前1年度之公司淨值(股東權益)為正值。註:以申請日前1年度會計師簽證之查核報告書或營利事業所得結算申報書為準。
- 執行政府科技計畫時,於申請日前 5 年內不可有重大違約紀錄。
- 不可有執行政府科技計畫受停權處分而其期間尚未屆滿。
- 非於申請日前 3 年內有欠繳應納稅捐。
- 非於申請日前 3 年內有嚴重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或違反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之相關規定且情節重大之情事。
- 非為政府採購法第 103 條第 1 項規定之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
- 申請人保證負責人及經理人不得具有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第 3 條所稱之投資人身分。(「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第 3 條所稱投資人,指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其他機構或其於第 3 地區投資之公司,依規定在臺灣地區從事投資行為者。
- 申請書或檢附之文件記載應確實。
- 登錄者若經查已無提供農業領域之相關服務,農業部得終止其登錄資格。
申請類別及範圍
申請人應依「智慧農業科技服務機構能量登錄」作業手冊(文件下載)提出申請書,服務機構類別共9項(詳下表),申請人另須提出其核心技術應用於農業領域之關係以及農業物聯網技術應用階層(詳下圖),並佐證其農事服務之經驗及能力。
智慧農業科技服務機構類別及範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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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次 服務機構類別 提供服務說明 1 自動化服務機構 提供自動化產品設計及技術服務、自動化物料儲運、自動化生產製造、自動化系統整合、商業服務自動化等服務 2 資訊服務機構 提供資訊技術服務、軟體產品、數位內容服務或電子商務等服務 3 系統整合服務機構 提供智慧機械/機器人技術、物聯網技術、網宇實體技術、巨量資料技術、智慧製造及系統整合相關規劃、精實管理等服務 4 研究發展服務機構 提供研究、技術研發服務 -
項次 服務機構類別 提供服務說明 5 資訊安全服務機構 提供資訊安全產品及資安相關服務 6 資料經濟服務機構 提供資料取得處理、平臺建置交易、資料分析與加值應用、資料應用技術支援及相關顧問服務 7 設計服務機構 提供工業設計、視覺傳達、互動多媒體應用設計、空間或設計相關整合服務 8 永續發展服務機構 提供環保、安全相關之服務 9 人工智慧技術服務機構 提供人工智慧核心技術、相關軟硬體整合、應用及顧問等服務
科技服務機構登錄類別應用於農業領域之關係圖
農業物聯網技術應用階層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