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來源:智慧農業成果擴散推動小組
►計畫簡介
為促進農民團體、農企業、農業產業團體或科技服務業者承接政府計畫補助研發完成之智慧農業成果,並將其擴散應用至契作戶、合作農場等農業場域,或將技術商品化或發展創新服務模式,故特辦理本計畫提供產業升級相關補助,協助業者將政府計畫補助研發完成之成熟技術與成果,能更普遍於其他場域中實踐,為臺灣農業發展注入創新元素,達成產業升級與提升生產力之目標。
►申請單位類型與資格
本計畫申請單位類型包含農企業、農民團體、農業產業團體及科技服務業者(以下簡稱申請單位),除應非屬銀行拒絕往來戶,且淨值應為正值 ,並應符合下列資格條件:
申請單位類型 |
說明 |
農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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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登記成立從事農業生產或農業試驗研究為主之獨資、合夥、有限合夥事業或公司。 |
農民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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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依農會法、漁會法、合作社法所組織之農會、漁會及農業合作社 |
農業產業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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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農業、漁業、畜牧業相關從業組織或個人依法成立之非營利社團法人。 |
科技服務業者 |
指依法登記成立,提供各種新興科技工具或創新服務之獨資、合夥、有限合夥事業或公司。 |
※前揭申請單位及其委外或分包業者,均不得為陸資投資企業。
※前揭申請單位及其委外或分包業者,若於本計畫申請日前,已通過農業部「智慧農業科技服務機構能量登錄」者,於審查階段得加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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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畫期程與經費編列規定
項目 |
說明 |
計畫時程 |
本計畫期程至113年12月31日,且同一申請單位以申請1件為原則。 |
經費補助上限 |
每一申請案件之政府補助款以不超過新臺幣500萬元為原則。 |
經費編列原則 |
● 每一申請案之計畫總經費應包括政府補助款及申請單位配合款(以下簡稱配合款)二項。 ● 政府補助款必須小於配合款,且配合款須小於申請單位實收資本額或財產/資本/股金總額。 (亦即政府補助款<配合款<申請單位實收資本額或財產/資本/股金總額)。 ● 各補助科目之政府補助款必須小於配合款,編列金額一律4捨5入進位至新臺幣千元,並皆應標註千分位符號。 詳細經費編列原則請詳閱申請手冊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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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計畫屬性與範疇 (本次以漁業案件為優先補助對象)
本補助計畫屬性分為「產業升級擴散應用」及「科技整合落地布局」,符合以下申請屬性說明,得提出計畫申請書。其研提內容應呈現申請單位導入政府計畫補助研發之智慧農業成果後,如何擴散應用至產業或將技術商品化或發展創新服務之細部規劃。非屬本次計畫屬性者,將不予受理。
申請屬性 |
申請單位類型 |
說明 |
產業升級擴散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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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企業、農民團體、 農業產業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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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企業、農民團體、農業產業團體依據產業發展需求,應導入經政府計畫補助且具產業服務能量之智慧農業研發成果,並將該解決方案擴散應用至契作或合作農民等產銷場域,以帶動產業升級,提升整體經營績效與競爭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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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整合落地布局 |
科技服務業者 |
科技服務業者應承接經政府計畫補助之智慧農業相關研發成果,將其落地並與自身技術整合,以發展具市場潛力之技術商品或創新服務於農業場域進行驗證,期達前瞻技術商品化或創新服務模式之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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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聯絡資訊
執行團隊:智慧農業成果擴散推動小組
聯絡人:王慧群、楊文綺
E-mail:03080@cpc.tw、03261@cpc.tw
電話:02-2698-2989 轉 03080、03261
補助申請公告:中華民國112年12月26日 農科字第1120054001號